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其當日輸入委託或自行買賣
申報總金額不得超逾可動用資金淨額之倍數限制如下:
一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高於百分之七十五時,前
述倍數得調整為八倍,連續三個月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時,得調整
為七倍。
二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五,高於百分之五十時,前
述倍數得調整為七倍,連續三個月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時,得調
整為六倍。
三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高於百分之二十五時,前
述倍數得調整為六倍,連續三個月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時,得調整
為五倍。
四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但仍為正數時,前述倍
數得調整為五倍,連續三個月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調整為
四倍。
五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為負數時,前述倍數得調整為四倍,連續三
個月比率仍未改善為正數時,得調整為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