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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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管理,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處理程序辦理,本處理程序各有關規定依據之條文如有變更,依新
規定辦理。
本處理程序不適用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業之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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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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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公司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五、季財務報告選定百分
之三為受查公司。
選定受查公司後,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一個月內將公司名稱、
撰寫專案報告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二個月內完成專案報
告,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進行查核後,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迅予處理:
(一) 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證券相關法令者,即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二) 有違反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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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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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一 按下列標準選案:
(一) 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二) 稅前純益與當年度同期財務預測相較達成偏低者。
(三) 前一年度更新 (正) 財務預測累計達二次以上者,或當年度調降
財務預測,或編製、公告曾有被處記缺失之情形者。
(四) 權益法評價以投資為專業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
司當年度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
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五) 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 (或銷貨) 占上市公司進貨 (或銷貨)
總金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六) 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
十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股東權益
百分之三或一億元以上者。
(七) 當期對關係人之股權、資產之買、賣累計金額各占該期期末總資
產比率百分之三以上者。
(八) 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 (含) 以上;
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 (含) 以上者
。
(九) 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期末背書
(十) 保證金額累計逾該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三十者。
本期取得或處分不動產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占期末總資產百
分之三以上者。
(十一) 財務比率不佳者。
(十二) 下列科目之期末餘額與期初餘額相較,差異達百分之五十且金
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1 約當現金減少。
2 應收款項增加。
3 存貨增加。
4 預付款項增加。
5 長短期投資增加。
6 短期負債增加。
7 遞延資產增加。
8 利息費用減少。
9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
10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十三) 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為淨流出且金額占期末總資產
百分之三以上者;或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較上期金
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且達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十四) 投資於上市 (櫃) 公司股票金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
二 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一) 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二) 經營權有重大變更 (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 者。
(三) 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四) 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五) 凡達到前項第五、六、八款且金額重大,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
審查者。
三 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一) 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二) 由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或同一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集團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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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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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查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受查原因對公司影響以及公司因應措施之說明。
(二) 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
(三) 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四) 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五) 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
查核項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關係人交易是否有異常情事。
(二) 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而將資金貸予他
人之情事。
(三) 鉅額資產買賣有無異常情事。
(四) 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之必要者而為他人背書保證者。
(五) 前次查核所列異常事項之追蹤。
查核中如發現受查公司有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時,應於查核後函知上市
公司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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