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本公司應就該重大事件對公司經營或
市場造成之影響,依本處理程序十、十一之規定提出檢查報告,報請
主管機關處理。
(一) 財務
1 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表顯示發生嚴重虧損,使得淨值低於實收資
本額。
2 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或非標準式之查核或核閱報告其情節重
大者,或在重要查核說明項內顯示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
失者。
3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或其他喪失債信
情事。
4 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
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等情
事者。
5 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
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他人借款之擔保者
。
6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有關累計之實際支用金額及工程進度均較
預計數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7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國內各類股票、債券開放
型基金除外)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者。
(二) 業務
1 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表顯示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致發生
嚴重虧損,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
2 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致有營業困
難或停頓之虞者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
之一者。
3 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收
購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對公司財務
業務造成不利影響者。
4 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期內無法恢
復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
(三) 其他
1 上市公司發生無法如期改選董監事或原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二分之
一以上無法執行職權。
2 上市公司股務作業發生嚴重缺失 (如內部人員舞弊) ,致影響市
場秩序。
3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
重大影響者。
4 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
畫之解除,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
5 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
,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含公司所為之任何聲請,
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任何聲請且為公司所明知者,或受法院所為
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其他依相關法令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之有
關事項。
6 上市公司股票發生重大違約。
7 公司於初次上市後股價有異常上漲之情事。
8 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或媒體發佈影響公司重大營運事件者。
9 發現上市公司與關係企業之交易有重大異常者。
10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月內股價發生大幅變動而遭本公司市場監視部
發布處置措施二次以上且集保質借股數加計融資餘額股數合計占
公司上市股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11 上市公司對於應輸入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有輸入或
輸入內容前後大幅修正情事,且其輸入後次三日之均價較其前三
日之均價差幅達百分之十四以上者。
12 上市公司經理人於一個月期間內,合計出售持股逾五十%且股數
逾二千交易單位者。
13 經查核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14 連續三個月以上有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者。
15 上市公司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
素請辭,致獨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足者。
16 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簽證會計師變動者。
17 當月份全體內部人累積設定質權股數逾其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或全體內部人持股減少數逾其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
18 上市公司內部人申報股權轉讓逾一千交易單位,而其轉讓理由為
質權人賣出 (銀行斷頭) 者。
19 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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