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2 條  
受查公司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提供平時或
例外管理時所需之資料,如無正當事由,未依規定時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受查公司處以違約金或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處以違約金之規定準用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
開處理程序」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