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申請公司應於上市前業績表會三個營業日前,檢附股票公開銷售價格
計算書、專家意見、上市前業績發表會用公開說明書 (含證券承銷商
評估報告) 暨申請公司與其他類似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財務資料 (如
附表一) ,發函邀請下列單位及本公司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備置於會
場供與會人員取閱:
(一) 中華民國證券分析協會。
(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三)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四) 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五) 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六) 各證券自營商。
(七) 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