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6 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有營建
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營建毛利占總毛利百分之二十以上
,或營建收入或營建毛利所占比率較其他營業項目為高之情事者,除應符
合本準則有關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  自設立登記後,已超過八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二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三  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財務預測、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
    度盈餘分派前之淨值,須達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  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財務預測、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
    度之待售房地及出租資產(減除累計折舊之淨額),合計不得逾淨值之
    百分之七十。但公司取得使用執照未滿一年者,得免列入待售房地之
    計算。
五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均為正數,且最近三個會計年
    度均無累積虧損者。
六  全部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益者,應依全部完工法;部分採完工比例法
    認列收益者,應分別依全部完工法及完工比例法;採全部完工法認列
    收益者,應依完工比例法,編製擬制之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損益表,均
    經會計師核閱,並由承銷商併原損益表,分析其獲利能力均符合上市
    規定條件者。
七  經簽證會計師設算下列情況所獲利益予以扣除後,其獲利能力仍符合
    上市規定之條件者:
    1 買賣他人完工個案或未完工程 (指已投入營建成本占總營建成本達
      四○%以上者) 者。
    2 買賣素地或成屋者。
    3 取得原係合建方式契約相對人之土地或房屋,再予出售者。
    4 銷售予關係人之房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