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8 條  
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請其因現金增資,而發行與已上市 
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上市;或外國 
發行人以其原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者,本公司於檢視其所 
附書件後,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完成後, 
公告其上市。                                                     
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報其因無償配股,而增發與已上市 
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上市,本公司 
於檢視其所附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市。                             
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應按月申報其經兌回後在原發行額度內再發行之 
與已上市台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台灣存託憑證上市,本公司於收到 
該書件後,即行公告其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