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或補辦發行審查程序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於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分別檢具各
類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
申請,本公司依據本準則暨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
之。                                                            
發行人與其證券承銷商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拒絕接受該證券
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並不同意其有價證券之上市:              
一  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之評估。              
二  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                        
三  屬於同一集團企業,但本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
    於具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但書規定之情形者,
    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由本公司訂定,並於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