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6 年 05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2 條  
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發行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事宜,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
前項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應符合主管
機關所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且其最近三年度
皆無經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
逾期仍未改善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