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8-10 條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應就擬上市股份總額至少百分之十之股份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章程規定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
後,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委託證券承銷
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但應提出承銷之股數達二千萬股以上者,得以不
低於二千萬股之股數辦理公開銷售。
前項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發行新股總數之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