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2-1 條  
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者,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所定限制轉讓期
間內,不得以該私募之有價證券申請初次上市。限制轉讓期滿,如擬申請
上市買賣應先向主管機關完成補辦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申請。
上市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及嗣後所配發、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於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所定限制轉讓期間內,該私募之有價證券不得
上市。限制轉讓期滿,應先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函,並於據以向主管機關完
成補辦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市申請。但得免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上
市前公開銷售。
上市公司依前項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函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標準:
一、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淨值為正數者
    。
二、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年度均達百
    分之四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四以上且最近一個
    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但編有合併財務報表者
    ,其個別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得不適用之。
三、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者。如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未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
    表達之情事。
四、未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及十一款所定情事者。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記名式股份總額高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
    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定之持股成數者。
六、私募有價證券所得之資金業依資金運用計畫執行完竣,並產生合理效
    益者。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七、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獲利能力除符合第二款規定外,其最近會計年
    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應較股東會決
    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一)辦理私募係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且申請同意函時,私募股票未
      轉讓,或轉讓予非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二)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事之
      虞,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合理改善而無法辦理公開募集,且亟有資金
      需求,經本公司同意得辦理私募,申請同意函時,私募股票未轉讓
      ,或轉讓予非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八、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獲利能力除符合第二款規定外,其最近會計年
    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不得低於股東
    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百分之二百:
(一)辦理私募係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且申請同意函時,部分或全部
      私募股票轉讓予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二)辦理私募非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者。
(三)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事之
      虞,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合理改善而無法辦理公開募集,且亟有資金
      需求,經本公司同意得辦理私募,申請同意函時,部分或全部私募
      股票轉讓予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四)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私募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九、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純損或有累積虧損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獲利能力除符合第二款規定外,其最近會計年
    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應達百分之六
    以上:
(一)內部人或關係人參與私募,且認購價格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
      者。
(二)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未依私募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十、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項第八、九款規定之非策略性投資人、內部人及關係人,應將所持有之
私募股票於上市前全數提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集中保管,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其餘股
票部分,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於保管期間不得
中途解約,所保管之股票不得轉讓或質押,保管之效力不因持有人身分變
更而受影響。
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買賣者,於其限制尚未解
除前,其私募有價證券之限制轉讓期間雖已屆滿,該私募之有價證券不得
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