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7-3 條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二上市或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應於
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二個會計年度止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其遵循
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本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但依第二十七條
之一規定申請第二上市者,其繼續委任期間應不少於三個完整會計年度。
主辦承銷商於前項受委任期間,應按季於其網站提供外國發行人之財務業
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