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且應設置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一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
籍。但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法令明文規定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屬法院
專屬管轄之強制規定,致未將中華民國法院管轄權增訂於公司章程或組織
文件內者,其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
。
外國發行人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
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監察人人數不得少於
三人。
前二項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準用中華
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及相
關事項,準用中華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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