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設立年限: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但公營事
業或公營事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二、資本額: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
通股股數達三千萬股以上。
三、獲利能力︰其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
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一)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
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二)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
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
計年度為佳者。
(三)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
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四、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
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
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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