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設立年限: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但公營事
    業或公營事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二、資本額: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
    通股股數達三千萬股以上。
三、獲利能力︰其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
    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一)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
      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二)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
      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
      計年度為佳者。
(三)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
      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四、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
    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
    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第 5 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
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
    達兩千萬股以上。
二、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經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出具之評估意見者。
三、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四、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
    本三分之二者。
五、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
    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