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設立年限: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但公營事
業或公營事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二、資本額: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
通股股數達三千萬股以上。
三、獲利能力︰其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
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一)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
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二)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
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
計年度為佳者。
(三)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
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四、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
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
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五、上市產業類別係屬食品工業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
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二)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委外辦理檢驗者,應送交經衛生福利部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衛生福利部委託之機構認證或認可之
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檢驗。
(三)洽獨立專家就其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等出具合
理性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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