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4 年 02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1 條  
四之一、承辦單位於受理案件後,應簽請具產業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依諮
        詢事項表就該案表示諮詢意見,遇有財會或法律疑議時,得並簽
        請具財會或法律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表示書面意見。
        前項諮詢意見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本公司。
第 16 條  
十六、書面審議
   (一) 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提案資料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二) 承辦部門經核申請公司有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
        款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者,應於審查報告作成不同意
        上市或除有同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十、十一款之任一款情事
        及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外之案件,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
        上市之明確審查意見。
   (三) 依 (一) 規定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申請
        上市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含財務報告) 及外部審議委員諮
        詢意見,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五日前,以彌封密件送請各審議委
        員閱覽,各審議委員應就審查意見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
        敘明所詢問題,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二日前送交上市部,由上市部
        指定專人負責彙總及妥為保密,且於開會時審議;當月提請審議
        之案件,其會次、順序,悉以其申請上市之收文序號,依次排定
        為原則。
   (四) 本公司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上市相關資料
        、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及承銷商評估項
        目工作底稿等資料,放置於特定之處所,供各審議委員查閱,各
        審議委員若有需要,應本人親自前往查閱。
第 17 條  
十七、審議委員會會議之舉行
   (一) 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各審議委員出席外,並由上市部相關
        審查人員列席。
   (二)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本公司得請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代表
        及簽證會計師先行提出報告,並得邀請上開人員列席解答問題及
        補充說明。必要時,得簽報總經理核可後,邀請有關專家以書面
        或列席諮詢。
   (三) 有關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