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上市時發行公司應填具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全
套,經上市部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公司總收發簽收,經登記
編號、分發承辦單位分案承辦依序審查。
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上市者,應依「經濟部
工業局受託提供科技事業申請產品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評估意見作業
要點」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同時向本公司先行繳納應付工業局之審查
費新台幣伍萬元整,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工業局,承辦單位於收
文後,應函請工業局表示意見,俟本公司取得工業局函復通過評估會
議表決之評估意見,並函知申請公司後,始得提出上市之申請。
申請公司應於前開經濟部工業局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市之申請,逾期則應向本公司重新申請之。
有關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相關作業
規定,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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