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9 條  
九、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與原上市股票同種類新股申報上市,承辦人員應檢
    查其所送之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之核准函、變更登記表影本及無實體
    發行之登錄證明文件等書件齊全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三九條規定公
    告其上市。
第 14 條  
十四、已奉准發行受益憑證申請上市時,承辦人員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檢查其所送申請文件齊全暨審查其已符合規
      定上市條件,並已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完成受益憑證簽證發放或無實
      體發行之登錄後,即檢具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後公告上市,並報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