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理部門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應就所轄人力整體調
配,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於簽請經理部門經理核准後負
責辦理;對於已上市公司增資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市案,
應指派專人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上市案件後,應即於經理部門
收文登記簿內簽收;除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外,對於初次申請
股票上市案應另檢具公開說明書及承銷商評估報告初稿各一份,送本
公司公共關係室公開陳列。
經理部門於受理案件後,應簽請具產業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依諮詢事
項表就該案表示諮詢意見,遇有財會或法律疑議時,得並簽請具財會
或法律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表示書面意見。暨依本公司「發行公司初
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辦理上市審查之書面意見徵詢
,前開意見徵詢作業要點另訂之。
前項外部審議委員諮詢意見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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