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2 條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上市者,於錄案完成後,承辦人
員應先函知申請公司補正相關事項,除依第七條之一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
議案件外,並應切實檢視其於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答詢內容之合理性
,暨再洽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補充評估或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後,與其簽
訂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並依證券交易法第一四一條規定,將上市契約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