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要點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審查,一律適用本項規定,承辦人員於受理申請
上市案件後,應就申請文件及其附件,暨申請公司、承銷商或會計師提供
之其他資料進行審查,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1.申請年度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請發行公
司、原簽證及繼任會計師,就更換會計師之理由提出書面說明,
承辦人員應了解事實、理由。
2.會計師對申請年度最近期之期中財務報告若出具無保留結論以外
之核閱報告,應注意其事實、理由,並評估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程度。
3.申請年度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應為主管機關所
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查核報告中應敘明財務報告係依據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編製。
5.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會計師應出具不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之無
保留意見;會計師核閱之申請年度最近期財務報告,其納入編製
之重要子公司,應出具不提及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之結論。
6.申請公司委任之簽證會計師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但所受懲戒或
處分為警告或申誡且受懲戒、處分或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
其所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之原因事實距申請
上市之日已達五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1)最近三年內曾受警告以上懲戒或處分者。
(2)經本公司及櫃檯買賣中心分別依「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
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及「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
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於最近一年內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拒
絕接受其所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次數累計
達二次以上者。
(二)財務報告內容:
1.財務報告之編製種類、格式、內容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
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2.對財務報告及其與同業間綜合分析,以瞭解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
力等之變化趨勢及有無異常情事。
3.財務報告所列之會計項目屬性質特殊且金額鉅大者,應查核該項
目,以瞭解其構成內容及分類情形。
4.主管機關函示財務報表應行調整或改進事項之改正情形。
5.下列特殊或異常情形,承辦人員應就會計師工作底稿內容,予以
深入瞭解。
(1)重大關係人交易:關係人間之鉅額交易有無非常規之安排或利
益輸送情事者。
(2)金融資產的分類、互轉及會計處理有無不當及非常規交易之情
事。另瞭解重要子公司之應收款項提列備抵損失、提列存貨跌
價損失、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等有無異常及應否調
整財務報表。
(3)備抵損失之提列情形及其簽證會計師之評估內容。
(4)存貨之入帳基礎與評價方式:若有鉅額盤盈或盤損,並應追查
原因。
(5)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之重大異常變動有無關係
人交易之情事。
(6)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情形。
(7)租賃交易:對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的分類及會計處理情形。
(8)遞延資產:應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者,如停工損失、開業期間
之虧損、職工福利金等,不得作為遞延資產分期攤銷。
(9)資金往來:無息或低利自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取得鉅額資
金者,及高利貸予關係企業、股東或關係人鉅額資金者,其利
率及收付息情形。
(10) 退休辦法及退休金費用之提列情形。
(11)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方法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與資產抵銷情形。
(12) 或有負債之揭露情形及與其關係企業向銀行訂定申貸共同額
度之情形。
(13) 分期付款取得資產及銷貨之會計處理情形。
(14) 最近二年度銷貨毛利率、存貨週轉率及應收帳款週轉率之變
化情形。
(15) 鉅額營業外收支之原因。
(16) 最近年度以現金認繳之資本形成經過、資金來源及用途有無
異常情形。
(17) 應收帳款之沖轉對象與銷售對象是否相符,如發現有不符情
事,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18)對於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新增銷貨客戶屬關係人或前十名銷
貨客戶者,於執行審查時應將該客戶納入查核樣本,並應查
明是否為關係人、與新增客戶之買賣合約條件與一般客戶之
異同、資產負債表日前後是否發生鉅額或不尋常交易、期後
經常性或重大退貨及期後收款情形有無異常,以確認銷貨收
入之認列符合收入實現原則。
(19)應瞭解關係企業應收款項有無逾期,如有,應查明其原因及
有無異常。
(三)財務預測資訊:
瞭解申請公司財務預測資訊編製情形,必要時得洽請申請公司提供
審查期間之各季財務預測資訊,該等資訊應僅係提供審查該案時參
考之用,不得對外公開或揭露。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聲明書與專案審查報告:
1.了解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及實施情形。
2.申請公司是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作成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並取具會計師無保留意見之專案審查報告。
3.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執行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
如送件日期在二至四月者,為申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送件日期在五至七月者,為申請前一年四月一日至申請當
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件日期在八至十月者,為申請前一年七月一
日至申請當年六月三十日,送件日期在十一月至次年一月者,為
申請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申請當年九月三十日,並應由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審查出具,有關「審閱會計師
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由本公司另訂之。
(五)承辦人員在審查過程中,應注意是否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從會計師製作之有關年度工作底稿中瞭解其查帳時所實施之各種
測試,其範圍、時間、性質及其揭露之事實是否充份;是否遺漏某
些必要之查核程序(如存貨之監盤、銀行存款之函證及調節等)且
未採取其他替代程序,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時,如發現會計師所執
行之查核程序不足以達成應有之結論,承辦人員應請會計師補充說
明。
(六)承銷商評估報告,承辦人員應檢視其格式及內容:
1.有無依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
項要點」之規定編製,且經主辦證券承銷商及協辦證券承銷商共
同具名簽章。
有關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
要點」另訂之。
2.是否依本公司相關規定編製工作底稿。
3.是否出具所載事項絕無虛偽、隱匿情事之聲明書。
(七)公開說明書:承辦人員檢視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本公司「初次申請
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編製。
(八)承辦人員應瞭解申請公司有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定不宜
上市情事,及是否已依主管機關函示之各項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暨
其最近一次增資計畫有無重大變更及未依計畫執行情形,於審查報
告與審查工作底稿內詳加敘明,如不符規定情事並應加具處理意見
,逐級覆核。
(九)承辦人員應實地察看公司、工廠及了解公司負責人歷年之經營實績
及理念,於書面審查時,如發現有異常情事,經檢視會計師之查核
工作底稿或申請公司、簽證會計師及證券承銷商檢送之其他書面資
料,仍無法了解其全貌者,應於實地查核時瞭解。申請公司為投資
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時,應對被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實施上述
程序。但被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位處國外者,僅實施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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