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 (以下簡稱申請公司)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於委託證券承銷
商向本公司申請核發輔導案得申請上市備查函時,應向本公司先行乙次繳
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已取得本公司核發之備查函,並向本公
司申請股票上市時,則應再行乙次繳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肆拾萬元整。但
自本公司出具同意備查函起二個月內未提出上市申請者,則先行繳交之審
查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整不予退還;重新申請備查函時,亦不得扣除之。
經決議退件之申請公司提出申復時,則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
幣參拾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
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上櫃公司轉申請上市案件,於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時,應向本公司繳交審查
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