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繳交審查費:
一、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者,應向本公司乙次繳足上市審
    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參拾
    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申
    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二、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案,於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時,應向本公
    司繳交上市審查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壹拾
    萬元整。
三、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
    第五項規定申請上市者,應向本公司繳交上市審查費新台幣貳拾萬元
    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壹拾
    萬元整。
四、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
    第六項規定申請上市者,應向本公司繳交上市審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
    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參拾
    萬元整。
第 3 條  
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司依前條各款所繳交之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及申復
審查費,經本公司受理後,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