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者,應向本公司乙次繳足上市審查費
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
查費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有價證
券之初次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前項關於應繳交審查費之規定,對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上市,及外國發行
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準用之。
第 2-1 條  
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申請其擬發行之台灣存託憑證上市者,應向本公
司乙次繳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但申請因增資而增發或經兌回
後在原發行額度內再發行與已上市台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台灣存託
憑證上市,得免繳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