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會計師執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申報上市輔導期間及申請上市時所檢送
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查核或核閱工作,經發
現有下列查核缺失之情事者,本公司得提請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會議
決議通過後,予以記缺失一次,另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交付懲戒,其
簽證報告涉有虛偽、隱匿情事者,本公司得逕行舉發,並得檢具相關事證
送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參酌辦理:
一  申報上市輔導暨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容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有關
    法令、慣例處理,致有錯誤或不實之情形,其影響金額達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標準而未予指明者。
二  申報上市輔導暨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應揭露事項未予揭露,情
    節重大有誤導之虞而未予指明者。
三  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或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執行查核工作
    ,情節重大者。
四  核閱申請公司財務預測未依「財務預測核閱要點」規定辦理者。
五  申報上市輔導暨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或相關函文辦理,情節重大而未予指明者。
六  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執行應
    有之查核程序,情節重大者。
七  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出具適
    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八  於上市輔導暨上市審查期間所出具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財務
    報告或財務預測之書面補充資料核有重大缺失者。
九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之重大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