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7 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款所規定「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
務」,係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
    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
    修推行要點」參、四(一)、(二)、(四)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
    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或其全數監察人彼此間或
    與董事會任一成員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
(三)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親屬。
(四)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
董事、監察人,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
、監察人之代表人,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