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嚴重衰退」,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
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稅前純益與同業比較,顯有
重大衰退者。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
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純益,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現金增資合計金額達十億元以上,或與前第四個會
計年度終了日之股本相較達百分之二百,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與前第
四個會計年度比較,營業收入成長未達百分之一百或五億元以上,且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每股盈餘呈逐年下降現象者,但依政府法令強制
規定,增加股本者不在此限。
六、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者。
前項規定,對於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
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二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三款及第二項有關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之規定,如編有合併
財務報表者,其個別財務報表得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三、四款之規定,對於因產業景氣因素所致,且同業均呈衰退情
形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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