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公報所
規定之定義。
第 17-2 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規定「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
行之股權移轉」,係指上市(櫃)公司為降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
,其所進行之股權移轉行為,包括出售、放棄現金增資洽特定人認股等移
轉行為。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規定「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暨第十九條第
二項及第二十八條之六第二項所規定「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係指股權
移轉行為,其出售股權之受讓對象及交易價格、或現金增資發行之發行價
格、或放棄現金增資所洽之特定對象等,顯有圖利特定人之不合理情事,
而有損害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