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2 條  
本準則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市值,係指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
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下列股票價格孰低者:
一、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
二、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者,申請上市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
    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
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者,市值係指
其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
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