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買賣辦法(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1 條  
委託人初次買賣上市外國股票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簽署風險預告
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前項風險預告書由本公司公告之。
第一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
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
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