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辦法(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經審查不符本辦法規定,經補正並將正式通知送達
本公司者,得視情形恢復或延後恢復該證券商買賣。
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經審查不符本辦法規定而未補正者,得暫不恢復該
證券商買賣。
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經審查有前二項情事而延後恢復或暫不恢復該證券
商買賣時,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