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於輔導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申請上市期間,提出之輔導進度與成
效資料或相關資料,經發現有左列缺失之情事者,本公司得視其情節輕重
,依左列規定處記缺點:
一 檢送之輔導進度及成效資料,經本公司抽查工作底稿或其他相關資料
,發現內容有虛偽隱匿情事,或輔導之發行公司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訂不宜上市情事,證券
承銷商未予說明者,處記缺點三至五點。
二 未按月於限期內檢送其前一月「輔導股票上市進度及成效資料」及「
輔導股票上市進度及成效資料彙總表」,累計達二次以上且未有合理
說明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三 輔導進度未確實依照輔導股票上市計畫執行或輔導進度有重大變更或
落後,未將其修訂後之輔導股票上市計畫或落後原因函報本公司備查
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四 輔導股票上市進度及成效資料未依照「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
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逐項評估、詳細記錄評估過程及結論並將
有關單據資料彙編成工作底稿以為依據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五 輔導股票上市進度及成效資料有重大遺漏、明顯錯處、引用資料有誤
或應採證資料因未盡相當之注意致未取得客觀合理證據者,處記缺點
一至三點。
六 證券承銷商有未按應注意事項辦理,經本公司通知其改善而仍未改善
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七 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屬明顯缺失,應予處記者,處記缺點一至五點。
證券承銷商因同一缺失而有第一項數款規定之情事者,從一重處記其缺點
,證券承銷商於最近二年內重覆發生第一項各款之同一缺失者,得加重處
記其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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