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證券承銷商接受第一上市公司委任協助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本公 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於其委任契約存續期間有違反本公司審查 準則、注意事項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者,本公司得視其情節輕重,處記缺 點三至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