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交割結算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管理事項,除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 (以下稱主管機關) 規定外,優先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5 條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左列機構選派:
一  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推派代表八人。
二  本公司三人。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置執行秘書一人及辦事員若干人
,由主任委員派任之。
第 6 條  
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本基金保管、運用情況之了解。
二  證券商財務、業務等相關資料之調閱。
三  調閱查核證券商財務業務及依監視制度查得有關之資料,本公司相關
    部室代表應列席備詢說明。
四  得視前二款調閱結果,為左列之處置:
 (一) 請本公司派員稽查特定證券商財務業務。
 (二) 要求特定證券商增繳本基金,其具體辦法另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三) 依本公司規章調整特定證券商得申報之買賣金額或限制、暫停或回
      復其買賣。
 (四) 本基金追償,發還等事項審核。
第 7 條  
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委託委員一人代理,因故不能委託者,由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會就前條第三款第二、三目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證券商推選之委員對與本證券商有前條第三款處理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
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委員行使表決權。
出席委員與列席人員就開會程序中所討論之相關事項,不得無故洩露。
第 10 條  
各證券商繳存之本基金及本公司提列之特別結算基金,如經法院強制執行
應即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