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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情事發生時,宣布恢復交易或停止交易:
(一)經宣布部分暫停交易後,任何原無法撮合之有價證券,如能於收市
前一段時間恢復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布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否
則宣布該有價證券停止交易。
(二)經宣布全部暫停交易後,如任何有價證券能於收市前一段時間恢復
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布該有價證券恢復交易;其餘有價證券則繼
續暫停交易,若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仍未有恢復正常運作,即宣布該
等有價證券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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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恢復交易後之處理方式:
(一)本公司以啟動備援系統方式恢復交易時,於接受買賣申報後一段時
間之首次撮合採集合競價。已存在之未成交買賣申報仍然有效,優
先順序不變,但開盤後恢復交易時,原開盤前輸入而尚未成交之買
賣申報,優先順序由電腦隨機方式,改為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排
序。若任何原輸入而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消失時,則消失資料全屬
無效,證券商應確定是否已成交或取消後,予以重行輸入。證券商
與本公司資料之核對,依本公司相關操作手冊辦理。
(二)本公司以修復系統方式恢復交易時,以恢復時點依規定應採之方式
撮合成交。如遇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全部存在時,其前未成交之
買賣申報仍然有效,優先順序不變;如遇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部
分或全部消失時,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全屬無效,證券商應將該
等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確定是否已成交或取消後,將未成交之買賣
申報重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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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宣布全部暫停交易後,如全部有價證券均未能於收市前一段時間恢
復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布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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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理措施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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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處理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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