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左:
一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
一五五條第一項、第一五七條、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 違反刑事法律,而其犯罪構成事實牽涉證券集中交易者。
三 資訊廠商或證券商違背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者。
四 散布不實流言,影響股票市場正常交易者。
五 發現上市公司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涉及違反法令、章程、內部控制作業
程序、挪用公司款項、或掏空資產,有重大影響企業營運及股東權益
之虞者。
六 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員有左列各款所定情事
之一者:
(一) 違反證券交易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二) 違反本公司章程、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 違背與本公司所訂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電腦連線
契約者。
(四) 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七 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
前項第一款中所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者,係以內部人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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