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債券在本公司市場買賣成交,應按幣別單獨編製「交割清單」。
以新台幣掛牌之外國債券,其交割價金應與普通交割買賣之交割價金合併
計算。
證券商對本公司款券之交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應付交割代價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入本公
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二、有應付外國債券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手續。
三、有應收交割代價者,本公司依第二款規定確認無誤後,於成交日後第
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通知指定銀行,辦理劃撥入帳。
四、有應收外國債券者,俟其依第一、二款規定完成交割,並經本公司確
認無誤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撥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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