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安定操作交易管理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下列承銷案件得進行安定操作交易:
一  現金增資採全數提出承銷且全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者。
二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開招募案件採全數辦理詢
    價圈購配售者。
第 6 條  
得進行安定操作交易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現金增資採全數提出承銷且全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者,為於對外承銷
    之繳款開始日至股款繳納憑證上市掛牌日前一日截止。
二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開招募案件採全數辦理詢
    價圈購配售者,為於對外承銷之繳款開始日至股票發放日前一日截止
    。
第 7 條  
主、協辦承銷商應於前條規定得進行安定操作期間前一日,由該主辦承銷
商彙總填具申報書 (格式如附表一) 向本公司申報並副知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管會) 。
前項申報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執行安定操作之主辦承銷商及其營業所在地。
二  進行安定操作之有價證券名稱及種類。
三  進行安定操作之地點。
四  進行安定操作之時機、預定期間及開始日。
五  計劃用於安定操作之資金總額。
六  主、協辦承銷商於得進行安定操作期間開始日之前十日,於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明細。
七  其他經證管會規定之事項。
第 8 條  
進行安定操作之主辦承銷商應每日逐筆記載安定操作交易情形,並於安定
操作期間,由主辦承銷商彙總作成安定操作報告書 (格式如附表二) ,向
本公司申報並副知證管會。
前項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買進成交之有價證券數量及價格。
二  買進之有價證券數量及價格。
三  買進而未成交之有價證券數量及價格。
四  其他經證管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