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融資交易有價證券本日餘額達前開標準第六條所定暫停融資買進之比
率 (以下稱限額) 之八成時,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即進行分配;融券
及借券賣出交易有價證券本日餘額達前開令規定之比率 (以下稱限額
) 之八成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即進行分配,前述各項分配計算方
式如下:
(一) 融資:
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券
本日融資張數餘額
───────────────────× (限額–本日餘額)
各融資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券
本日融資張數餘額之總和
(二) 融券及借券:
1.借券配額:
本日借券賣出餘額
──────────────× (限額-本日餘額)
本日融券、借券賣出餘額之總和
但配額數未達上市股份之 1.5 %者,以 1.5 %計算之。
2.融券配額:
本日融券餘額
──────────────× (限額-本日餘額)
本日融券、借券賣出餘額之總和
3.各授信機構可分配融券張數:
各融券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券本日融
券張數餘額
──────────────────────×融券配額
各融券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各該有價證券本日融
券張數餘額之總和
(三) 證券商開辦融資融券業務之首日,其分配額度依下列計算方式自證
券金融公司項下扣撥:
證券金融公司當日分配額度
────────────
當日代理證券商家數
(四) 前開融資、融券及借券分配計算方式之限額及分配計算後如有未足
一交易單位之部分不予計算及分配。
(五)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或證券金融公司有第四點超過分
配之情事致扣減時,扣減部分將併入計算重新分配予其他證券金融
公司及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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