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9-1 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非經本會核准,自有資本與經營風
  險約當金額應維持適當比率,其管理辦法由本會定之。
第 21 條  
  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
  之十五倍。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前項倍數得調整為十倍;低於百
  分之一百者,前項倍數得調整為五倍。
第 46 條  
  本規則除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自八十八年一月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