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民國 88 年 08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4 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依本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
  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未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
  。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前二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
  ,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