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9-1 條  
證券商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
往來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經核准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公司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受託買賣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二、推介臺灣地區投資人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及大陸地區公
    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證券商投資之大陸地區證券公司,不得對臺灣地區個人及事業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