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9-3 條  
證券商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並應依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結構型商品、
股權衍生性商品、信用衍生性商品、利率衍生性商品及債券衍生性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