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申購配售之包銷案件,承銷團就申購數量未達銷售數量之差額部分得 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或承銷團自行認購。 前項承銷團自行認購部分,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規定者,或屬未上市(櫃) 承銷案件者,得不適用前項自行認購之規定,並由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之 。 第一項、第二項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應以第三十五條所列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