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承銷案件,得以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辦理詢價圈購或部分詢價圈購
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一、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
二、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三、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募集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五、募集台灣存託憑證。
六、公開招募案件。
前項承銷案件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者,如採同時以
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其作業時程準用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
定,惟如申購數量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倍數者,無需調增公開申
購配售數量,免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以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應
同時辦理詢圈及申購作業,準用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並應依第二十一
條之一規定彈性調整公開申購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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