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條之營業處所必須具備下列設備:
(一)應裝設受託買賣之營業專用電話、傳真機。
(二)應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及受託買賣之必要資
訊傳輸設備。未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
條第三項條件之證券商,僅需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
資資訊傳輸設備。
(三)應設置錄影設備,並將營業櫃檯納入錄影範圍,且錄影紀錄存放應
存放於營業處所內,至少保存一個月。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應保
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四)行情揭示設備:可供投資人於證券商營業時間內即時查詢外國證券
交易市場交易行情。
(五)資料櫃:陳列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相關資料,以供
投資人閱覽。
(六)公告欄:包括證券主管機關發布之法令函文,本公會之規章、公告
、函文,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關文件之揭示。
(七)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關之其他必要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