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民國 93 年 10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四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30 條  
客戶請求將其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帳至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或依法令
規定轉帳至他人帳戶時,應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由其通知保
管事業將客戶帳戶之餘額撥入對方參加人帳戶,但請求轉帳之有價證券另
有限制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管事業依前項轉帳劃撥通知後,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並通知
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一項轉帳劃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
書:
一、融券賣出者辦理現券償還轉帳。
二、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繳交賣出買權保證金之轉帳。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