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二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至五款、第九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規定所列之情
    事者,本公司即依下列原則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
    易:
 (一) 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者,及受
      益憑證終止上市者:公告本公司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股票或停
      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時,併同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
      被合併而終止上市者,不在此限。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
      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
      融資融券交易。
 (三) 上市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本公司分別於上市公司每年營業年
      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及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
      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公告並申報之年度、半年度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未達票面以上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
      易。
 (四) 上市股票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單日買
      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當日融資或融券餘額
      達上市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
      交易。
 (五) 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有價
      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三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者,符合下列情形時,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予以恢復:
 (一) 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五款情事者,俟暫停原因消滅時,本公
      司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二) 有前條第三款情事者:本公司分別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
      之最後營業日,及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
      ,審核其最近期經公告並申報之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回復至票面以上者,本公司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三) 有前條第四款情事者: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
      累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
      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市股份百分之十五時,本公司即公告恢復其融
      資融券交易。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暫停融資融
    券交易者,得檢具最近一年度或半年度經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申請
    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公司即於基本市況報導 (MIS)  揭示並於五日
    後審核之,經審核其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者,自公告日之次五營
    業日起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