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至五款、第九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規定所列之情
事者,本公司即依下列原則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
易:
(一) 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者,及受
益憑證終止上市者:公告本公司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股票或停
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時,併同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
被合併而終止上市者,不在此限。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
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
融資融券交易。
(三) 上市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本公司分別於上市公司每年營業年
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及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
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公告並申報之年度、半年度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未達票面以上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
易。
(四) 上市股票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單日買
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當日融資或融券餘額
達上市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
交易。
(五) 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有價
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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