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條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標的證券: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由本公司審核是
否調整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者。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二) 採樣期間:每日審核價格及成交量,以審核日 (含) 前三十個營業
日為採樣期間,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期間。
(三) 採樣證券: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票及受益憑證為採樣
證券,作為與標的證券比較之基準。
(四) 漲跌幅度: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每
日漲跌幅 (絕對值) 之平均值。
(五) 差價比率: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最
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
標的證券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有下列股
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者,或依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常
會之股權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大會之受益權相關資料
認定有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
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上開情事如同時發生或交錯發生時
,均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為限。
(一) 當標的證券同時有下列情事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1 該證券漲跌幅度達採樣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2 該證券差價比率達採樣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 當標的證券於採樣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 該證券週轉率達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 該證券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成交量總
數不足一千張。
(三) 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1 股票部分,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受益憑
證部分,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2 股票部分,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實收資本額在
五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
且在五十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
十億元者,達百分之八十五;受益憑證部分,持有受益權單位超
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簿所登載之受益權單
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3 未於股東常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或受益權相關
資料送達本公司者,視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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