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至七款、第十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規定所列之
情事者,除上市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自接
獲主管機關接管通知次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外,本公司即依下列原
則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或停止買賣或終
止上市,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公告本公司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
割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時,併同公告暫停該
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被合併而終止上市,不在此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
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
融資融券交易。
(三)上市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
1.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
申報之第一季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均低於票面者,即公告暫停
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2.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申報之半年度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低於
票面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四)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外國有價證券有累積虧損:本公司依外國發行
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
務報告顯示有累積虧損,即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五)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經兌回不足六千萬個單位數。
(六)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
比率: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當日融
資或融券餘額達上市股份或單位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公司即公
告暫停該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
券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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